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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法令生效 改变马来西亚经商环境

从今年开始,在马来西亚正式成立一家公司的模式已经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因为有限责任合伙法令(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已经在我国正式生效。
在这项法令生效之前,在马来西亚经营生意只能以三种模式进行,即独资、合伙和有限公司的模式,但是在这项法令生效之后,马来西亚商人将可以体验全新的经商模式,即有限责任合伙的模式。
这意味着马来西亚商人如今已经可跳脱之前传统经商模式,而以另一个经商模式来做生意,预料这将使我国的经商环境出现巨大的变化。
据了解,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每年只需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CM)提呈精简的业务报告,将比1965年公司法令的规定更宽构,也能使商家节省更多费用。
与此同时,这项全新的经商模式与政府为商家在经商所打造的程序简化、减少营运资金及更有弹性的条规理念相符。
根据资料显示,截至今年一月份,共有102万1千663家公司及499万8千826项商业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进行注册,当中注册的公司数目相比去年同时期增长了18.3%,而注册的商业数目也相比去年同时期增长了18.7%。
因此,很显然的,在落实这项全新的经商模式之后,将使马来西亚的商界更具竞争力、与时并进及更加顺应现有的全球化氛围。所以,马来西亚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企业家,更应把握这法令提供的便利来发展自己的事业。
其实,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是源自上世纪90年代初在美国合伙法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它是一种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合伙固有的经营上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又适用一般合伙法的新的合伙形式,是对传统合伙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发展。
这种新的合伙形式从发端到比较成熟再到被全美普遍接受,总共只有不到十年的时间。它的活动也已很快超出了美国本土的范围,遍布全世界,事实上也早已于几年前进入中国,如已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美国律师事务所中就有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由于美国经济的强势地位,也由于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具有其适应社会需要的客观必要性与内在的合理性,这一新型的合伙形式业已为不少国家仿效,英国、加拿大等国相继制订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律,有限责任合伙已成为一种新的合伙形式在世界各地流行。
据了解,马来西亚也早在2003年便开始留意这样的发展趋势,当时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CM)已经发出建议落实有限责任合伙法令的谘询书,在经过将近10年的研究与探讨之后,马来西亚终于在最近正式让有限责任合伙法令生效。
在有限责任合伙法令下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将不受公司法令严格的约束,最重要的是,股东须承担的责任有限。
合伙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无限的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股东若只持50%股份,一旦公司负债,该名股东只须负责50%债务,因此,它可以保护合伙人的私人资产不受公司业务的影响,是商家另一个经商模式的选择。
如今律师、会计师和公司秘书在内的专业人士所成立的公司都能够在获得有关团体的批准下,转换成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许多商家都会因为在经商时必须面对许多相关风险而却步,但“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推行后,商家的权益将受到保障。
尽管现有的传统经商模式可以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但不代表现有的传统经商模式不合时宜,只是为商家提供多一个选择而已。
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推行将让马来西亚商业领域朝向另一个里程碑迈进,因为商人在经商道路上改变战略,将可以协助他们创造更高的价值,同时,也也成为推动马来西亚迈向2020年宏愿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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