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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5, 2014
Post Views: 45,137 自从股权众筹(Crowdfunding)的创新融资模式获得市场人士的接受之后,众筹模式便开始百花齐花,特别是在“求资若渴”的中国(China)市场,更可以看到千变万化的众筹模式。 所以,要如何定义众筹,已经成为中国众筹备界人士当前所热烈的话题。中国的证监会定义为网络上的小额资金的汇集,线下的不算众筹。 因此,可以预见的,未来众筹的发展趋势是网上私募性质的、小众的、小额的。其实,中国证监会也参照了美国(United States)的《JOBS法案》的要点。 《JOBS法案》是2012年年初在美国通过的法案,当时美国经济显示出缓慢复苏的迹象,美国国会在两党的支持下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并被简称为《JOBS法案》。《JOBS法案》则试图通过降低小企业获取公共资本的监管要求,解决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的问题。 美国的股权众筹便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创新的融资方式,过后开始被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采用。无论如何,股权投资行业或者股权投资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事情,随着互联网众筹的出现,股权投资的事情向整个社会开放,而且又产生了小额的投资人之后,会对一个经济体的监管产生很多影响。 在监管这块,一定要求融资方真实,平台对融资方必须进行审核,如果融资方是假的,你这个平台是要负责的,而且这个平台收集的资金要按约定的路径来使用,像银行一样,必须要按照用途来使用,否则要承担责任,还要披露相关的信息。 所以,对于高风险的行业,各经济体政府从监管上普遍希望对投资人做点保护。最典型的一个原则就是非公众化原则,高风险的事情在小群体里面非公开的做是可以的,但是不要对社会大众,不要让没有风险鉴别能力或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人都来加入。非公众化的思路最后体现出来一个形式就是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给投资人设定很多门槛。 这样一来,它和人均投资3万至5万令吉的投资行为就产生了冲突。每个人只投3至5千令吉,从哪个角度都不像高净值人群。 这时候对于风险怎么办?可能有些人会坚持合格投资人制度,让一般的低净值或者成长型的人群不玩这个东西,不要搞众筹。这个思路引起很多争议,因为股权众筹在互联网的时代给了很多人投资的机会,让一些普通人能参与一些创新的企业,参与它们的成长的机会。...

